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訴願審理機關審理訴願案件應遵循之原則?
- A 書面審查原則
- B 職權調查原則
- C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D 停止執行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民眾只要一遞交訴願書,政府的處分(例如拆除危險違建或勒令停業)就立刻自動停擺,這會對國家整體的行政效率與公共利益造成什麼衝擊?順著這個邏輯思考,你認為立法者在設計制度時,預設的原則會是『暫停執行』還是『繼續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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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關鍵誤區!這顯示你對行政救濟制度的「原則」與「例外」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在訴願實務中,區分法理原則與程序法律效果是進階學習的必經之路。
訴願審理的基本法定原則
根據《訴願法》第 63 條規定,訴願審理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原則(Written examination),僅在必要時才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這與行政訴訟的言詞辯論有所不同。同時,為了確保公益並維護實體正義,依《訴願法》第 67 條規定,審理機關負有職權調查義務(Ex officio investigation),且依同法第 81 條但書,於訴願人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時,於做出決定時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Reformation in peius)之保障,確保訴願人不會因提起救濟而遭受更不利的處分。這些原則共同構築了訴願作為行政內部自我審查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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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理基本原則
💡 訴願審理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採職權調查及不利益變更禁止。
| 比較維度 | 訴願審理原則 | VS | 訴願審理例外 |
|---|---|---|---|
| 審查形式 | 書面審查 | — | 言詞辯論 |
| 執行效力 | 不停止執行 | — | 停止執行 |
| 調查責任 | 依職權調查 | — | 無 |
| 變更限制 | 不利益變更禁止 | — | 無 |
💬訴願制度核心在於維護處分合法性與保障訴願人權益,故以書面與職權調查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