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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臺中市某醫事檢驗所負責之醫事檢驗師,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指派員工至附近早餐店家招攬自費肝癌篩檢業務,只收工本耗材費新臺幣100元即可參加,如民眾有意願參與活動,即預約民眾至醫事檢驗所抽血檢驗,如民眾不方便至醫事檢驗所抽血檢驗,便派護理人員至民宅為民眾抽血。請依醫事檢驗師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本案之主管機關為何?(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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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主管機關」考點,應立即聯想各類醫事人員專門法規的總則規定(通常在第4條)。本題發生於臺中市,須依《醫事檢驗師法》點出中央與地方(直轄市)之層級對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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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醫事檢驗師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案醫事檢驗所位於臺中市(為直轄市),故本案之地方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實務上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委任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執行相關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則為「衛生福利部」。

小題 (二)

該醫事檢驗所有可能構成何款違規行為?(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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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首先辨識本題核心事實:「派員至早餐店招攬檢驗業務」與「以低價(100元)吸引民眾」。接著聯想《醫事檢驗師法》中針對「醫事檢驗所」營業行為的限制,特別是關於「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的禁止規定,最後將事實套入條文構成要件中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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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醫事檢驗所派員至營業處所外招攬業務及低價宣傳之適法性。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承上題,罰則為何?(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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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類題組題,首先需回顧「上題」中找出的違法事實:(1) 以超低價在早餐店招攬業務(違反第30條);(2) 未經報准派員至民宅抽血(違反第9條執業處所限制)。接著,直接連結《醫事檢驗師法》對應的罰則條文(第41條、第36條),精確寫出罰鍰金額及可能的行政處分(如廢止執照)即可拿滿這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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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醫事檢驗所違規招攬業務及違規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之對應行政罰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具體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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