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1 題
審計機關就審計案件之審計結果,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①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②僅能發給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③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④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23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 A ①③④
- B ①③
- C ②③④
- D 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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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審計官員,當查核完一個機關的帳目後,對於「完全正確」與「仍有疑點」的案子,你會給予相同的書面反饋嗎?此外,若對方對你的決定感到委屈,在行政救濟的邏輯下,法律通常會給予對方多久的時間來提出合理的申訴與重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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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題!這顯示你對《審計法》中關於審計結果的處理程序及後續救濟流程,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對於法條細節的精確度要求極高,能正確判斷反映了你對法條邏輯的清晰掌握。
審計結果之通知與聲復程序
依據《審計法》第 22 條之規定,審計機關在完成審計後,會依案件性質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而非僅限於單一形式。當機關接到審核通知時,若有疑義,應依第 23 條規定於 30 日內提出「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若逾期未處理,審計機關則具有「逕行決定」之權。這一設計是為了確保審計作業的效率與監督職能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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