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5 題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之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 A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 B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 C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 D 營業盛衰之趨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以「營利」或「提供服務」為目的的公營事業,其財務特性與一個純粹靠稅收支出的行政部門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對於一家「公司」而言,審計官最該擔心的應該是『收支剛好相等』,還是『經營效率與未來競爭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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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並非事業機關審計的範疇,足見你對《審計法》中不同審核層級的掌握已相當成熟。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個體事業審計」與「國家宏觀決算審核」的法源差異。
公有事業審計的核心要義
根據**《審計法》第 66 條**(準用第 65 條),審計機關在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時,重心在於「微觀」的經營效能。這包含了基本的事務與法令遵循(選項 A),以及更深層的營業盛衰趨勢(選項 D)、資產負債與損益計算的真實性,還有涉及長期發展的重大建設興建效能(選項 B)。這些指標是用來評估該事業是否達成經營目標及資源配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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