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環境檢驗] 空氣污染物檢驗與噪音測定
第 三 題
環保單位接獲民眾陳情赴現場執行固定音源(營業場所)稽查檢測,量測前後為確保量測數據品質以噪音計內部校正方式執行,其結果符合量測方法品質管制,請問量測結果如果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是否可以據以告發?(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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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環境部公告之噪音測量標準方法(NIEA)中的 QA/QC 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內部校正』與『外部音響校正器校正』的差異,並切入未依公告標準方法執行檢測之數據是否具備行政處分(告發)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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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不可以據以告發。本案稽查檢測僅以噪音計「內部校正」方式執行,不符合環境部公告之標準檢驗方法(NIEA)所要求之品質管制規定,其測得數據不具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行政告發之依據。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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