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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0 題

下列何者免納所得稅?
  • A 一般商業儲蓄之利息
  • B 公司發給之生育津貼
  • C 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 D 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房租津貼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當國家基於社會福利政策,撥款資助特定族群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尊嚴時,若政府再對這筆「救濟性質」的款項抽取稅收,這在行政目的與政策邏輯上是否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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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稅法中的免稅項目,顯示你對課稅實體與政策性減免有著紮實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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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免稅項目
💡 區分所得稅法第4條之免稅項目與一般應課稅項目之差異。
比較維度 免納所得稅項目 VS 應納所得稅項目
法源性質 所得稅法第 4 條 — 所得稅法第 14 條
常見對象 政府發給之救濟、津貼 — 公司發給之薪資、補貼
典型案例 勞工領取政府房租補貼 — 一般利息、公司生育獎金
💬政府發給之社會福利性質補貼通常免稅,雇主給付之對價津貼則須課稅。
🧠 記憶技巧:公助免稅、民領課稅、儲蓄限額扣、對外營業繳。
⚠️ 常見陷阱:最常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誤認為利息完全免稅,或無法分辨政府補貼與雇主補貼的性質差異。
薪資所得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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