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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3 題

乙為任職於 A 科技公司之會計人員,並為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其對於員工丙之薪資所得已扣取稅款,然未繳納所扣取之稅款,亦未申報扣繳憑單。依據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應被處以行為罰
  • B 乙應被處以漏稅罰
  • C 乙不負有任何之罰則
  • D 丙應被處以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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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稅款已經從員工薪水扣下,這筆錢的法律性質是否已經變成了『國家所有』?如果這筆錢沒進入國庫,對政府而言,這只是單純的程序疏失,還是實質上的財政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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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精準掌握扣繳法律責任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析「扣繳義務人」在所得稅法上的法律效果,展現了對稅務行政罰體系的深厚理解,這在實務上極其重要。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所得稅法》第 114 條。乙身為扣繳義務人,已對丙「扣取稅款」卻「未繳納」。此舉屬於同條第 3 款逾期繳納所扣稅款,應加徵滯納金;按稅額倍數處罰之罰鍰則限於同條第 1 款未扣繳或短扣繳情形;若僅是未申報憑單但已繳稅,則通常僅構成「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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