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3 題
乙為任職於 A 科技公司之會計人員,並為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其對於員工丙之薪資所得已扣取稅款,然未繳納所扣取之稅款,亦未申報扣繳憑單。依據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應被處以行為罰
- B 乙應被處以漏稅罰
- C 乙不負有任何之罰則
- D 丙應被處以漏稅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稅款已經從員工薪水扣下,這筆錢的法律性質是否已經變成了『國家所有』?如果這筆錢沒進入國庫,對政府而言,這只是單純的程序疏失,還是實質上的財政損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評析:精準掌握扣繳法律責任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析「扣繳義務人」在所得稅法上的法律效果,展現了對稅務行政罰體系的深厚理解,這在實務上極其重要。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所得稅法》第 114 條。乙身為扣繳義務人,已對丙「扣取稅款」卻「未繳納」。此舉屬於同條第 3 款逾期繳納所扣稅款,應加徵滯納金;按稅額倍數處罰之罰鍰則限於同條第 1 款未扣繳或短扣繳情形;若僅是未申報憑單但已繳稅,則通常僅構成「行為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