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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法規

第 三 題

三、何謂審計委員會?職責為何?屬於獨任制或合議制?應如何決定是否對董事提起訴訟,以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之代表?請依據我國證券交易法、立法發展與學理,論述並評論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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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證券交易法中「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深度理解。解題關鍵在於掌握112年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的重大修法,精準區分審計委員會在行使不同職權時,何時為「獨任制」、何時為「合議制」。論述時應帶入公司法監察人制度的對比,並點出實務上為避免獨立董事各自為政或濫訴,因而修法確立對董事提告與自我交易代表應採「合議制」之立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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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單軌制下「審計委員會」如何承接雙軌制下「監察人」之職權,特別是監察人原具備的「獨任制」特質,在轉化為委員會型態後,於對董事提訴訟及自我交易代表時之行使方式。此爭議已由我國112年證券交易法修法予以明文化解決。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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