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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法規

第 四 題

四、請依據我國銀行法與相關規定,說明何謂收受存款?種類為何?非銀行業得否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應如何判斷?(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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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銀行法對「收受存款」的特許專屬性,以及為防堵地下投資公司所設立的「準收受存款(違法吸金)」條款。答題時需層次分明地引出銀行法第5條之1、第6至9條(定義與種類),接著帶出第29條(非銀行禁止規定),最後以第29條之1拆解「視為收受存款」的五大構成要件及實務判斷標準(如『顯不相當』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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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銀行法為保障存款人權益及穩定金融秩序,將「收受存款」明定為銀行之專屬業務,並透過「視為收受存款」之規定,防堵非銀行以脫法名義進行違法吸金。 【論述】 一、 收受存款之定義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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