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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A 地為私有土地,地勢低窪,呈池塘狀態,早於日治時期即為農田排水灌溉渠道,供周遭農地排水使用,數十年至今,未曾中斷,亦從未有人提出異議。甲基於買賣關係,輾轉繼受取得 A 地所有權,多年來在 A 地經營小型養殖漁業。其後,乙在其所有之鄰近工廠設置排水溝,將無害工業廢水排放流入 A 地,經甲多次向乙提出異議,乙不為所動,主張其有排水進入 A 地之權利,且其排放的是無害工業廢水,並未影響甲在 A 地經營養殖漁業。約同一時期,丙在其所有之鄰近農地設置排水溝,因疏忽未及注意,不斷排放有毒農田污水進入 A 地。A 地因農田污水排入結果,造成甲無法繼續以 A 地經營養殖漁業。試問: (一)甲請求乙停止排放工業廢水進入 A 地,有無理由?(30分) (二)甲請求丙賠償其無法繼續以 A 地經營養殖漁業的營業利益損失,有無理由?(30分) (三)設乙事後為預防紛爭,主動支出費用改善工廠排水設施,避免工業廢水繼續排放流入 A 地。乙請求甲償還其因此支出的費用,有無理由?(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請求乙停止排放工業廢水進入 A 地,有無理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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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物權法實例題,考驗的是大家對「相鄰關係」、「不動產役權」以及「權利濫用」的層次感。拿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不要被「無害」、「未影響」這些字眼騙了,直接跳去寫權利濫用(民法第148條)。 思考順序應該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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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乙停止排放工業廢水進入A地,乙得否主張對A地有法定過水權、不動產役權或公用地役關係,以及甲之請求是否構成權利濫用,為本題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甲請求丙賠償其無法繼續以 A 地經營養殖漁業的營業利益損失,有無理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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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到這題,我們要先冷靜分析題目的「局」。題目問「甲請求丙賠償營業利益損失」有無理由,這是一個標準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考題。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首先,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甲向丙要錢,兩人之間沒有契約,所以一定是「侵權行為」。你腦中必須立刻浮現民法第184條。核心爭點(佔80%篇幅)在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構成要件該當性,特別是「所有權受侵害與附隨經濟損失的區分」,以及民法第216條第1項、第2項所失利益的涵攝。附帶爭點(佔20%篇幅)則是民法第779條相鄰關係抗辯的排除,亦即確立丙行為的違法性。此外,還有一個補充加分點:丙係設置排水溝排放污水,若排水溝屬土地上工作物,可簡短點出民法第191條第1項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但切記不要讓第191條搶走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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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因丙排放有毒農田污水致無法繼續經營養殖漁業之營業利益損失,究屬純粹經濟上損失抑或所有權受侵害之附隨經濟損失,而得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賠償,為本題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設乙事後為預防紛爭,主動支出費用改善工廠排水設施,避免工業廢水繼續排放流入 A 地。乙請求甲償還其因此支出的費用,有無理由?(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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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我是閱卷老師。看到這題(第三子題,配分15分),請先冷靜看一下配分比例。這是一道典型的「小配分、清債務」題型,重點在於考驗你們的請求權基礎檢驗體系是否扎實,以及能不能快速俐落地下結論。 拿到題目,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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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乙改善自身工廠排水設施之費用,得否依相鄰關係、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甲償還,為本題之爭點。 二、法規範

📝 所有權妨害與相鄰關係
💡 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第767條請求除去妨害,相對人需具合法抗辯權源方能拒絕。
  •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除去妨害,被告須具備合法使用權源始得抗辯。
  • 民法第779條法定過水權限於家用或排泄浸水之必要,且須擇損害最小處所。
  • 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852)未經登記前,依實務見解不得對抗所有人。
  • 公用地役關係(釋字400)不因既有農排慣例而擴及主體與用途不同之工排。
🧠 記憶技巧:七六七中請求除去,過水必要損害低;役權未登沒權利,農排工排差很大。
⚠️ 常見陷阱:漏論時效取得役權必須「登記」方具對抗力;且未區分農田排水與工業廢水在主體與水質上的差異。
物上請求權之行使要件 不動產役權之取得時效 相鄰關係之擴張適用限制 權利濫用之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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