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8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
- A (A)陰莖無法勃起之甲男強抱乙女並用手拉扯欲褪去乙女所穿長褲且用手撫摸乙女陰部
- B (B)陰莖無法勃起之甲男強行脫去乙女身上衣物後以陰莖摩擦乙女陰部
- C (C)甲男至友人乙女家中以酒灌醉乙女後,褪去其身上衣物並撫摸乙女全身,但被乙女家人撞見報警逮捕
- D (D)甲男與友人乙女飲酒聚餐後見乙女喝醉,褪去自己身上衣物並戴上保險套後,正欲撫摸乙陰部前被乙女家人撞見報警逮捕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不知道答案,可以先問自己:在每個情境中,行為人的動作究竟只是為犯罪做準備,還是已經開始把侵害直接加諸於被害人的身體或其不能抗拒狀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律師級解析:別被你的同情心與想像力誤導!
選 D 對了值得高興嗎?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犯意」與「著手」。連這點基本功都不穩,我看你們離及格還很遠。
- 著手標準: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221 條)處罰既遂與未遂,但不處罰預備。所謂「著手」,必須是行為人已開始對被害人實行強暴、脅迫,或利用不能抗拒狀態,進入性交的實行階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5
d選項甲不成立任何犯罪嗎?
d選項,甲男雖尚未實際進入性交,但其褪去衣物、戴妥保險套,並正欲進行撫摸此一性交之密接前階段行為,客觀上對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已產生直接且迫切之危險,應認已達乘機性交之「著手」階段。
d選項成立乘機性交未遂嗎?
d為何不是乘機強制性交
C,強制性交未遂與強制猥褻罪區別
強制性交罪之著手判斷
💡 著手之認定在於是否已開始實施強暴脅迫手段或性交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預備行為 (Preparation) | VS | 著手行為 (Attempt/Commencement) |
|---|---|---|---|
| 典型動作 | 褪去自己衣物、戴保險套 | — | 強拉對方長褲、撫摸陰部 |
| 法益侵害 | 尚未產生直接、迫切危險 | — | 已產生具體且立即的危險 |
| 法律效果 | 性交罪不處罰預備行為 | — | 成立未遂犯 (刑法第25條) |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已開始實行強制手段或接觸被害人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