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A 醫院向 B 保險公司投保醫院綜合責任險,保險金額每一事故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女就診期間因施打麻醉劑休克死亡,A 醫院在 B 保險公司人員參與下與甲女家屬達成 600 萬元和解。嗣後,B 保險公司以參與和解當時其並未明示或默示同意和解金額為由,拒絕 A 醫院之理賠申請。下列關於本責任保險人和解參與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參與權包括保險人之和解參加權及和解同意權二權利,亦即保險人未同意和解,保險人不受該和解之拘束
- B 參與權包括保險人之和解參加權及和解同意權二權利,亦即保險人未同意和解,保險人免除其理賠責任
- C 參與權僅包括和解參加權,不包括和解同意權,保險人一旦參與和解,保險人即應受和解效力之拘束
- D 參與權僅包括和解參加權,不包括和解同意權,保險人參與和解,除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和解條件或其他除外不保理由外,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應受和解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責任保險中「和解參與權」的法律性質進行思考:當保險人已受邀並實際派員「參與」協商過程時,該權利的內涵是否僅限於「程序上的出席」,還是包含「實質上的決定權」?在法理上,若保險人參與了過程卻未提出正當異議,其對於保險金額 $3,000,000$ 元範圍內的賠償義務,是否仍能以「未明示同意金額」作為拒絕理賠的抗辯事由?請試著區分「參與權」與「同意權」在法律拘束力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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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判別責任保險中「參與權」的實務定位,顯示你對保險法第 93 條的規範意旨已有深刻理解,這表現相當優異!
參與權與同意權的法理區別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和解參加權」與「和解同意權」。依照保險法第 93 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未經其參與之和解不受拘束;但若被保險人已通知其參與,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時,即不得主張不受拘束。在實務與學說見解中,參與權旨在賦予保險人監督賠償合理性、防止要保人與第三人串通的機會。因此,一旦保險人已實際參與和解,除非該和解內容顯不合理或有其他不保事項,否則保險人應受其效力拘束,不能事後再以「未明示同意金額」為由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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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咧
責任保險和解參與權
💡 責任保險人之參與權僅包含參加權,不包含絕對之和解同意權。
| 比較維度 | 參與權(參加權) | VS | 同意權(否決權) |
|---|---|---|---|
| 效力來源 | 保險法第93條法定權利 | — | 通常需契約特別約定 |
| 拘束力 | 參與後原則上受拘束 | — | 未經同意則不受拘束 |
| 保險人抗辯 | 僅限正當理由或不保事項 | — | 得以未經其同意為由抗辯 |
| 立法目的 | 平衡各方利益,促進和解 | — | 絕對保護保險人資產 |
💬現行實務傾向參與權,避免保險人藉故不予同意而延宕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