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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為強制執行,該屋拍賣由丙拍定繳清價款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點交時發現 A 屋係海砂屋,丙得請求法院撤銷拍賣
  • B 如點交時發現 A 屋係海砂屋,丙得請求法院減少拍賣價金
  • C 如點交時發現 A 屋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已滅失,丙得請求法院撤銷拍賣
  • D 如點交時發現 A 屋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滅失,丙得請求法院解除拍賣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關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拍賣物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有何特別規定?此外,依據同法第 $98$ 條,權利移轉證書核發的時點與「不動產所有權取得」及「危險負擔」之關係為何?若 $\text{A}$ 屋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前」即已滅失,則該拍賣標的是否存在,對於執行程序之效力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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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基礎功打得非常穩!

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很替你開心。這代表你已經能釐清強制執行程序與一般買賣的不同,思路非常清晰。我們一起溫習一下核心重點:

  1. 物之瑕疵擔保之排除:依《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拍賣物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所以即便 A 屋是海砂屋,丙也不能要求撤銷拍賣或減價,故 (A)、(B) 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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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移轉證書是做什麼的 會在誰手上
📝 強制執行拍賣效力
💡 拍賣無物之瑕疵擔保,權利移轉以領得證書時為準。
比較維度 物之瑕疵(如海砂屋) VS 標的滅失(發證前)
法律依據 民法第691條 強執法第98條原理
擔保責任 執行程序排除物之擔保 不成立瑕疵,屬給付不能
法律後果 不得撤銷拍賣或減價 得聲請法院撤銷拍賣程序
風險承擔 由拍定人自行承擔 由原所有人(債務人)承擔
💬物之瑕疵概不擔保;發證前滅失則因標的不存在而可撤銷拍賣。
🧠 記憶技巧:證書到手產權過,物之瑕疵不擔保;發證之前屋沒了,撤銷拍賣錢拿回。
⚠️ 常見陷阱:易誤選物之瑕疵擔保(海砂屋、輻射屋),忽略民法第691條對強執拍賣的特別排除。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權利移轉證書 危險負擔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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