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二 題
我國當前行政區劃方式造成整體發展失衡,尤其是中央以下層級自治區域的劃分影響更大。請說明現行區劃的法制依據,以及造成何種發展失衡?(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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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行政區劃與區域發展失衡的問題,首先引出《地方制度法》的法源依據(第3、4、7條)。接著,從「六都與非六都」、「資源分配(財政統籌分配)」、「城鄉落差」及「生活圈脫節」等面向分析當前行政區劃造成的具體失衡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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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我國行政區劃因歷史沿革與政治考量,導致各地方自治團體在規模、財政及權限上存在巨大落差。法制上雖有相關規定,但仍造成嚴重的城鄉及區域發展失衡。 【論述】 一、現行行政區劃的法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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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與區域失衡
💡 行政區劃依《地方制度法》規範,因都縣制度差異導致資源不均。
| 比較維度 | 直轄市 (六都) | VS | 一般縣、市 |
|---|---|---|---|
| 設置標準 | 人口達125萬以上 | — | 人口標準較低 |
| 財政資源 | 統籌分配稅比例極高 | — | 高度依賴中央補助 |
| 人事職等 | 編制職等高,易留才 | — | 職等偏低,人才流失 |
| 自治權力 | 行政與人事權限大 | — | 受法律與中央節制多 |
💬制度性的「都縣二元化」加劇了台灣城鄉發展的結構性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