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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二 題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的審核意見指出:「國教署因應108新課綱之實施,耗費鉅資開發與維運『學習歷程公版模組』,惟未落實移機及備份程序,肇致學生學習歷程檔案遺失,復因無法符合使用者需求而停止服務,效能不彰,亟待檢討改善」。請試述審計機關的職權範圍為何?考核各機關之績效,若認為有缺失則如何處理?相關人員的責任如何處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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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法中的三大核心規定:審計職權範圍、績效考核之處理程序、以及相關人員財務責任與違法究責。解題時應將題目拆解為三個子題,依序引述《審計法》第2條(職權)、第69/70/72條(效能低劣與不經濟支出之處理)、以及第14/17/18/71條(人員究責與連帶責任),作答時務必精準使用法條原文(如「財務上不法」、「提出建議改善意見」),並扣緊題目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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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國教署「學習歷程公版模組」效能不彰與資料遺失案,涉及審計機關對行政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與人員責任之追究。茲依《審計法》相關規定,分述審計職權、績效缺失處理及人員究責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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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案是怎麼生出來的,是從考選部那裏得出來的嗎
📝 審計職權與違失處理
💡 審計機關監督預算與績效,並對違失人員與機關啟動處置程序。

🔗 審計違失處理追究鏈

  1. 1 發現違失 — 依審計法考核效能、稽察財務不法或不忠職務
  2. 2 行政處置 — 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或提出建議改進意見
  3. 3 監察彈劾 — 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發揮審計與監察合一精神
  4. 4 刑事移送 — 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法院辦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審計部隸屬於監察院,其審計結果為監察權行使的重要基礎。
🧠 記憶技巧:職權記七類、績效報監察、人員移法院、缺失提建議。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審計機關具備直接懲處權。實際上審計機關僅具「通知處分」或「移送」權,最終懲處由機關長官或監察院發動。
決算審定程序 監察院調查權 公務員懲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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