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第 一 題
國土計畫法於民國105年5月1日施行,該法第45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而現行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至第15條之5有關開發許可制度規定,將轉換為國土計畫法第24條至第31條有關使用許可之規定。請先說明區域計畫法下開發許可制度之優劣,其次闡述在研訂使用許可機制之際,如何能彌補開發許可之缺陷,以及其他應考量事項。(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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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考點為「區域計畫法的開發許可」與「國土計畫法的使用許可」兩種制度的比較與轉換。接著應該從時間脈絡展開:第一部分先評析過去(區域計畫法開發許可)的優點(如彈性、使用者付費)與缺點(如蛙躍開發、缺乏上位計畫指導、影響農業與生態)。第二部分針對缺點,論述未來(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如何彌補(如落實國土功能分區指導、空間與總量管制、分級分類審議)。第三部分補充轉換期間的「其他應考量事項」(如既有合法權利保障、民眾參與、因應氣候變遷等)。時間分配上,優劣分析占約40%,彌補機制與考量事項占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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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考生對土地使用管制制度變革的理解,特別是從「區域計畫法之開發許可」轉換至「國土計畫法之使用許可」的核心差異,以及成長管理理論在制度轉換中的應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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