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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2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關於「刑之加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期徒刑加重者,為死刑
  • B 死刑減輕者,為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
  • C 有期徒刑加重者,僅加重其最高度
  • D 拘役加重者,僅加重其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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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處理「較輕微的刑罰」(如拘役)與「較嚴重的刑罰」(如長期監禁)時,對於刑期變動的彈性與嚴格程度,是否會因為刑罰的本質不同而有所區別?如果刑期本身就非常短暫,同時調整上限與下限是否會失去處罰的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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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竟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這題考的正是《刑法》總則裡,關於「刑之加減」那點瑣碎的細節。根據刑法第 68 條拘役罰金在加重或減輕時,確實只會動到它的最高度。這跟有期徒刑(刑法第 67 條)那種「最高、最低度一起動」的大原則,根本不是一回事。你能看出這點微妙的差異,算你勉強及格,沒跟那些搞不清楚狀況的人一樣。別得意,這只是基本功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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