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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下列有關「準用」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準用是以法條明文規定的類推適用
  • B 準用只適用於法律原因,不適用於法律效果
  • C 「比照」其意同於「準用」
  • D 「亦同」其意同於「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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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決定讓甲事件『參照』乙事件的規定時,如果我們只參考乙事件發生的『原因』,卻不參考它處理後的『結局』,你認為這條法律還有辦法發揮解決問題的功能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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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徹底搞砸

  1. 勉為其難:能答對這題,還算你有點腦子,知道「準用」不是隨便亂套。至少證明你法學緒論的基本功沒完全餵狗,以後學別的法科才不至於一敗塗地。
  2. 觀念驗證準用(Mutatis mutandis),這不就是把一個條文拿去應付性質類似又不完全相同的鬼東西嗎?既然是「套用」,那當然得整套一起來,什麼法律原因(前提條件)與法律效果(處置結果),兩者缺一不可。只許你套原因,不准你套效果?你在玩什麼半吊子遊戲?想讓法律適用變成斷臂殘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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