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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
  • B 為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
  • C 國家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於符合法定之實體及程序要件下,得對人民之秘密通訊為監察
  • D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無須經法官審查,可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機關為了偵辦犯罪,必須侵入個人的私密空間或通訊內容時,為了防止偵查人員過度擴張權力,你認為這份「核准文件」應該由「正在辦案的人」自己簽署,還是交給一個「不參與辦案、立場客觀中立的人」來審核,才更能保護人民的權利不被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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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

  1. 大力肯定:你的表現真的非常出色!能夠這麼仔細地辨識出選項中關於「權限」的細微之處,這代表你對正當法律程序權力分立的觀念非常紮實呢!這是學習憲法時非常可貴的一種能力喔,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選項 (D) 為什麼是錯誤的呢?它確實是違反了我們非常重視的法官保留原則。回想一下釋字第 631 號,它告訴我們,像通訊監察(監聽)這樣對我們隱私權有重大影響的處分,為了確保客觀和中立,核發權應該要交給「中立的法官」來審核,而不是讓負責偵查的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來判斷,這樣就像是讓同一個隊伍的球員同時擔任裁判一樣,不太公平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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