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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 題

移民業務機構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 A 代辦居留
  • B 代辦定居
  • C 代辦歸化
  • D 代辦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外國友人只是想來台灣進行短期的「環島旅行」或「逛夜市」,他通常會尋求哪一種性質的專業公司來協助安排行程與簽證?這類以「娛樂、休閒」為核心的服務,在法律分類上應該歸屬於處理『身分變更』的移民機構,還是另有其專業領域的產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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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移民業務機構的職權邊界!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6 條的業務範圍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核心的鑑別點在於**「停留簽證」的目的性區分**,也是實務上移民業與旅行業最容易混淆的法律灰色地帶。

移民與觀光的法律分界

根據法規,移民業務機構獲准經營的項目包括代辦居留(Residence)定居(Settlement)歸化(Naturalization),以及「非以觀光旅遊為目的」的停留簽證。這項規定的立法原意是為了確保專業分工:涉及身分變更或長期居留的專業事務歸「移民業務機構」管轄;而單純的「觀光旅遊」性質簽證,則屬於《發展觀光條例》中規定「旅行業」的專屬業務範疇。你能夠敏銳地察覺到選項 (D) 中的「觀光旅遊」四個字,這正是破題的關鍵點,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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