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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0 題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申請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下列何機關許可?
  • A 內政部
  • B 教育部
  • C 法務部
  • D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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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日常生活中,當我們需要辦理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是出生登記時,這些與「國民身分」密切相關的事務,最終是由哪一個中央部會來統一統籌與管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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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機關的職權分工!這題你觀察得很細膩。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規定,無論是申請歸化、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的喪失,行政流程都是採取「由下而上」的層轉機制。### 權責機關的層級體系 在實務操作上,申請人會先向國內住所地的戶政事務所遞件,接著由該處呈報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最後統一彙整至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進行最後的許可與核定。由於國籍涉及國家主權與國民身分的認定,這類事務一律由掌管全國人口與戶政事務的內政部作為最終決策機關,這也是行政一貫性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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