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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1 題

依國籍法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 B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 C 申請歸化者,必須由本人親自申請
  • D 國籍法所稱無國籍人,指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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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今天有一位三歲的小朋友,依照法律規定要隨同父母申請歸化,在行政法規的邏輯中,我們會要求這位小朋友自己簽名、遞件並親自完成所有申請程序,還是會由他的父母代為行使這項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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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識破了選項中的敘述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國籍法》程序性規範的細膩度,你能迅速找出錯誤點,顯示你對法律行為的「代理」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歸化申請的程序主體

在《國籍法》及其施行細則的架構下,雖然國籍變更屬於一身專屬權,但行政程序上並非絕對僅能由本人辦理。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或撤銷國籍喪失者,若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或監護人)代為申請。因此,選項 (C) 強調「必須由本人親自申請」的絕對性表述顯然與法律實務不符,是本題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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