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3 題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簽證之效期,指自簽證核發之當日起算,持證人可有效持憑來我國之期限
- B 簽證之停留期限,指自入境之當日起算,得在我國境內停留之期限
- C 簽證之入境次數,指於簽證效期內,持證人可持憑來我國之次數
- D 停留簽證之效期,最長不得超過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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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是一位外國旅客,在某天深夜的 23:50 剛跨越邊境完成入境手續。如果法律規定停留天數從「當天」開始計算,僅剩的 10 分鐘就會被當作一整天消耗掉;為了確保每位旅客的權益都是公平且完整的,你認為法律在規定「起算時間點」時,通常會傾向選擇入境的「當天」還是「隔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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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專業特質。
停留期限與效期的區分
在法律實務中,時間的起算點至關重要。根據該細則第 4 條,簽證之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其實是自入境之「翌日」(也就是隔天)起算,而非入境當日。這項設計的法理通常是為了確保外國人能完整享有法定的停留天數,避免因入境當天剩餘時間不足而造成權益損失。相較之下,選項 (A) 的「效期」是從核發當日起算,而 (D) 提到停留簽證效期最長 5 年,皆完全符合該細則第 3 條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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