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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4 題

禮遇簽證,不適用下列何種人士?
  • A 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 B 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 C 外國卸任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 D 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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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對於「長期駐紮」在台灣、正式代表外國政府執行職務的人員,與僅是「短期來訪」執行任務或因「過往身分」而受優待的人士,法律在給予身分保障的層級上(外交 vs. 禮遇)可能會有什麼樣的分級差異?哪一種情況更符合常態性的官方代表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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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外國護照簽證條例》(Statute on Foreign Passport Visas)中不同簽證類型的適用對象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與「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的細微差別。

外交簽證與禮遇簽證的對象差異

根據法規,禮遇簽證主要是核發給卸任的元首或外長、受邀的外賓、對我國有貢獻者,以及「派遣來台執行公務」的人員及其家屬。然而,選項 (A) 所提到的「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因為其身份具有常態性代表外國政府的職能,在法律分類上屬於外交簽證的範疇,而非禮遇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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