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5 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
- B 認領之效力,依被認領人之本國法
- C 關於船舶之物權,依登記國法
- D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確定一個人的法律權利時,通常會參考他的「本國法」。但如果這個對象是一個還在母體中、尚未出生的胎兒,他還沒有正式取得身分證或國籍文件,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要找到一個最穩定且密切關聯的法律依據,你認為「聯繫」到哪一個人身上的法律會最為合理且直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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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Act Governing the Choice of Law in Civil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中關於親屬身分關係的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法律適用
本題的核心在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6 條。該條明文規定,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其成立要件可依認領人、被認領人或其母之本國法;但關於「認領之效力」,則應依「認領人」之本國法。特別針對胎兒的部分,法律為了保護未出生者的利益,明確規定以「其母之本國法」視為胎兒之本國法,這正是選項 (D) 完全正確的原因。至於其他選項,(B) 的效力應依認領人而非被認領人本國法;(C) 依該法第 40 條,船舶物權應依「船籍國法」而非僅稱登記國法,這些細微的法律用語差異,正是解題時需謹慎辨析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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