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7 題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係定義為第幾類外國人?
- A 第 1 類
- B 第 2 類
- C 第 3 類
- D 第 4 類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將外國工作者依其職務內容進行分流管理,其中第 1 類通常保留給具有專門技術的「白領專業人士」;那麼,對於在家庭中提供勞務、照顧長者等勞動力密集的服務類別,依照法律邏輯,應該會被接續歸納在第幾類的範疇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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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律定義!這題考驗的是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分類的熟稔度。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Domestic Helper)與看護(Caregiver)工作的外國人,在法律分類上明確屬於第 2 類外國人。這類別在實務上對應的是《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的職務範疇。
外國人分類的法律精準度
法律將外國人細分不同類別以便行政管理。依據現行辦法規定,第 2 類外國人僅涵蓋第 8 款(海洋漁撈)、第 9 款(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及第 10 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這裡有一個關鍵細節:許多人會誤將第 11 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也算入第 2 類,但依據最新法規,第 11 款實際上已獨立劃歸為「第 3 類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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