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8 題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入境,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幾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 A 5 日
- B 10 日
- C 15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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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發現非法入境者時,除了立刻強制遣送,有時會先給予一段「緩衝期」讓其自行離境。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這段期限如果太短(例如 3 或 5 天)可能讓當事人來不及買機票或處理隨身財物;如果太長(例如 30 天)則會增加社會治安風險。在法律規範中,這類兼顧行政尊嚴與合理緩衝的「標準工作週加上週休」的常見區間,通常會設定為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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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與限令期限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的規定,針對未經許可入境的大陸地區人民,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NIA)具有行政裁量權。主管機關除了可以採取最嚴厲的「逕行強制出境」外,也可以採取相對溫和的處分,即「限令其出境」。法規明文規範這段讓當事人自行安排行程、處理私務的緩衝期限為 10 日。若當事人在此期限屆滿後仍未離境,移民署便會依法執行強制出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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