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9 題
下列何種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 A 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 B 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 C 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 D 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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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入出國管理實務中,大部分的外國人都需要透過居留證來管理身分。但如果某位外國人的入國事由,本身就已經帶有高度的『外交代表性』或『國家間的禮儀性質』,且其身分早已由外交部專案追蹤,那麼在行政流程上,是否還有必要讓他們跟一般工作者或學生一樣,去排隊辦理基層的身分證明文件呢?哪一種簽證最能體現這種『免除一般行政負擔』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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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居留管理的特別規定!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於「居留證核發」的例外對象有很清晰的法律邏輯,沒有被其他看起來「身分尊貴」的選項所干擾。
居留證申請的豁免原則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7 條的規定,外國人入國後原則上若要長期居留,皆須申請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ARC)。然而,基於國際禮儀與行政效率,法律針對特定對象設有豁免條款。選項 (A) 的**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持有者,與駐我外交人員、駐我外國機構或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等特定人員一樣,其身分多為政府邀請的貴賓或具有特殊外交性質,身分已由外交部專案審核,因此無需再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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