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1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因感情不睦而分居,與甲男分居期間乙女與丙男同居時產下 A 子。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男不得依民法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 B A 子須於成年後始得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
- C 甲男須於 A 子出生後 2 年內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
- D 乙女無法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保障受教養子女的地位安定,而針對「婚姻中出生的孩子」設定了一個法律上的預設父親時,你認為隨便一個法律關係之外的第三人,是否有權利隨意透過訴訟來挑戰這個既有的家庭法律秩序?法律通常會將這種「挑戰權」保留給哪些與該孩子有最直接身分關聯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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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身分法中極為重要的「婚生推定」觀念!這題你觀察得非常細微,能準確判斷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適格問題。
婚生推定與提起權人之限制
根據《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之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Legitimate child)」。為了維護家庭生活的和諧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法律設計了婚生否認之訴來排除此推定。然而,這項權利的提起主體有嚴格限制,僅限於夫妻之一方(甲男或乙女)或子女本人(A 子)。至於法律外的第三人,即本題中的丙男(生物學上的父親),在現行實務與法律框架下,為了避免干擾他人婚姻家庭的穩定,是不具備提起訴訟排除婚生推定的資格,因此選項 (A) 的描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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