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2 題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下列何者,毋須申請許可?
- A 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 B 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 C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獲准居留之外國人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 D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國家引進外國人才的政策中,對於「一般勞動力」與「高階學術交流」的管理強度是否會有所不同?如果政府希望鼓勵國際頂尖學者來台短期講學以提升學術水準,在不影響本地就業市場的前提下,哪一種職務最有可能獲得法律上的「行政程序簡化」,進而不需要雇主預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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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對於外國人工作許可的「一般原則」與「例外規定」。
聘僱許可制度的例外情形
依據我國《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原則上都必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然而,為了促進國際學術交流並簡化程序,法律特別規定了幾種免經許可的例外。其中,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且該計畫經教育部認可者,即屬於這項免辦許可的專業範疇。這與選項 (A) 的家庭幫傭或 (D) 的補習班教師不同,後兩者因涉及勞動力市場的調節與補習教育的管理,程序上仍須依法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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