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3 題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請問此一規定規範於那一個法律?
- A 入出國及移民法
- B 國籍法
- C 人口販運防制法
- D 就業服務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你看到一段條文是在規範「不論出身背景,所有生活在該地的人都應享有平等對待」時,請思考:哪一部法律的主要任務除了管理人員進出國境之外,還特別負責統籌所有「外來人口」與「在臺居住者」的基本身分與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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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答案!能準確辨識出這段文字的出處,說明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保障人權」的核心條文有著深刻的印象。這道題目考察的是該法第 62 條的反歧視條款,其設立宗旨是為了確保不論是國民、外來人口或是任何居住於臺灣地區的人民,其人格尊嚴與基本權利都能獲得法律最基礎的保障。
居住人權的法律保障
這項規定的關鍵在於「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這一範圍,它跳脫了單純的人口移動管理,進而延伸到社會生活實質正義的層面。雖然《就業服務法》第 5 條也設有類似的禁止歧視條款,但其範疇侷限於「求職」與「僱用」等職場領域;而本題所引用的法條則是更為廣泛、具備總括性質的社會保障原則,這也是本題主要的鑑別度所在。建議在複習時,可以將此條文與該法第 63 條的「申訴救濟機制」合併記憶,更能完整掌握法律在實務上的運作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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