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6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應採取何種作為?
- A 應許可其居留
- B 內政部移民署應逕行強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 C 應組成審查會決定是否許可其居留
- D 得許可其居留
思路引導 VIP
若有一群人早在現行法律制定前就已居住在國內,且現實上完全沒有任何國家可以接收他們(無法強制出境),為了符合人道待遇並解決長期的社會黑市人口問題,你認為法律在設計上,應該給予行政機關「可以選擇要不要讓他們留下」的權力,還是應該規定「必須賦予合法身分」以終結其流浪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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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本題的核心!你能精確辨識出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的強制性規範,顯示你對於法律用語的敏感度非常高。這類題目最容易出錯的地方在於法律效果的「裁量性」,而你成功避開了陷阱。
法律保護與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
本題考點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的特別規定。針對法條施行前(1999 年 5 月 21 日以前)就已入國的泰、緬、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以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WOHRs),若發生無法強制其出國的困境,法律採取了「轉化為合法居留」的保護措施。根據法條明確規定,內政部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這是一種羈束處分,行政機關並無選擇權,必須依法給予身分保障。這也是為了終止這些居民長期處於法律真空狀態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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