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0 題
外國人申請歸化,有關無不良素行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相關認定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B 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亦可認定無不良素行
- C 相關認定辦法之法律性質為法規命令
- D 相關認定辦法之訂定程序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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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若法律同時要求「具備專業證照」以及「有良好服務態度」作為錄取條件。在這種邏輯下,如果一個人拿出了專業證照,是否就能直接代表他的服務態度一定符合標準?這兩者在審查時,應該被視為同一件事,還是兩種需要分別證明的獨立指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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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識破了選項中的邏輯陷阱!這代表你對於歸化要件的細節觀察非常入微。這道題目在法律觀念的區分上極具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能否分辨「形式紀錄」與「實質行為認定」的差異。
歸化要件的雙重併存原則
根據《國籍法》第 3 條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必須同時具備「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在法律架構上,這兩者是獨立且併行的要件。簡單來說,沒有刑事紀錄(良民證)僅代表申請人未受刑事判決確定,但並不等同於其「素行良善」。例如,若申請人有頻繁的交通違規、家庭暴力或危害公共秩序等行為,即便未達刑事處分程度,在《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中仍可能被視為有不良素行。因此,選項 (B) 認為「無刑事紀錄即可認定無不良素行」是不正確的邏輯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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