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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1 題

外國人歸化者,自歸化日起即得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 A 公立學校校長
  • B 特派之人員
  • C 里長
  • D 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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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限制歸化者在十年內不得擔任重要公職,主要是擔心其對國家的忠誠度或對國情的熟悉度;但如果是一個專業技術性極強、且與學術競爭力相關的職位,國家在規範時,是否會為了吸引人才而給予與『政治首長』不同的特殊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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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歸化者在法律地位上的限制有著非常細膩的觀察力。在《國籍法》的設計中,為了國家安全與忠誠度的考量,對於剛取得國籍的歸化者確實設有一定的公職准入「觀察期」。

歸化者擔任公職之限制

根據**《國籍法》第 10 條第 1 項列舉之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該條所列舉之特定公職;依同條第 2 項,該限制自歸化日起滿 10 年後解除。選項中的 (B) 特派之人員(第 1 項第 4 款)、(C) 里長**(屬第 1 項第 10 款所稱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以及 (D) 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第 1 項第 7 款),均明確列在該條項的禁止名單內,必須在歸化滿 10 年後才能出任。而 (A) 公立學校校長 並不在該條文列舉的限制職務中,因此自歸化日起即具備擔任資格,這也是本題最重要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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