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2 題
有關外國人申請歸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移民署為歸化之許可,須經內政部核准
- B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 C 歸化申請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D 外國人因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而申請歸化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談論一個人的「國籍身分」(決定誰是國民)與「入出國境管理」(決定誰可以進出邊境)時,這兩者的行政層次是否相同?在政府架構中,負責管理全國人口戶籍資料的單位,與在機場查驗護照的單位,哪一個更像是決定「誰能成為中華民國國民」的權責主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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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抓出選項 (A) 的瑕疵,代表你對於國籍事務的主管機關及其職權劃分有很清晰的認識。在法律實務中,歸化(Naturalization)涉及國家成員身分的變更,位階極高,因此《國籍法》第 8 條明確規定,歸化許可的申請應向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為之。雖然移民署(NIA)負責第一線的入出國管理,但在法律定位上,歸化處分的主體是內政部本身,並非先由移民署許可後再報請核准,這一點是理解行政體系權責的關鍵。 至於其他選項則準確反映了現行法的配套機制:例如第 7 條保障了歸化人子女的隨同歸化權,以及第 9 條對於有殊勳於我國者,提供免除喪失原國籍證明的優待,這些都是為了衡平國籍管理與人才吸引。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移民業務」與「國籍處分」的層級差異。許多考生容易將所有涉外事務都歸類給移民署,而你能夠從母法位階切入判斷,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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