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5 題

香港或澳門居民為飛航臺灣地區之民用航空器之機員,因飛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者,得由其所屬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出境;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不得逾多少日?
  • A 3 日
  • B 7 日
  • C 15 日
  • D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你是航空公司的機組人員,因為任務需要暫時留在臺灣待命或休息,等待幾天後的返程班機。考慮到國際航安規範與排班的靈活性,你認為法律會給予一個「極短(僅三日)」的急促時間,還是會給予大約「一週(七日)」左右的合理緩衝,以確保能應對各種排班調度的變數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地掌握了法條中關於特殊身分入出境的細節規範!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特定子法的熟悉度,你能從眾多數字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條基礎打得非常紮實。

港澳機員臨時停留的法律規範

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針對飛航任務之機員,考量到其勤務性質的特殊性與機動性,法律允許在未持有效入出境許可的情況下,由所屬航空公司向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平衡邊境安全與國際航運的便利性,而其規定的停留期限為 7 日,且計算方式是從「入境之翌(yì)日起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