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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7 題

下列何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核發之證件,應收取規費?
  • A 發給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黏貼於我國護照之入國許可
  • B 外國人入國後停留延期許可
  • C 臨時停留許可證件
  • D 持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申請居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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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管理中,如果是針對「短期延長既有狀態」或「基於國籍身分的便利措施」,以及針對「正式建立長期居住關係的權利申請」,哪一種情況政府更傾向於落實『使用者付費』以彌補行政作業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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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選出 (D),顯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規費收取的例外情形」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法規細節題考驗的是考生的記憶細膩度,你做得非常出色。

規費免收範圍之辨析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5 條 的規定。為了特定行政便利或基於政策考量,法律明確列舉了部分證件為免收規費。選項 (A)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ational Withou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NWOHR)黏貼於護照之入國許可,以及 (C) 臨時停留許可證件,皆屬於法條明定「免收」的項目;(B) 外國人停留延期許可並非本條免收項目。而選項 (D)「持無國籍旅行證件(stateless travel documents)入國申請居留者」,因不在該條文的免收清單內,故仍應依一般程序收取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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