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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8 題

雇主聘僱下列何種外國人從事工作,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 A 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 5 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 B 海洋漁撈工作
  • C 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 D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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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徵收「就業安定費」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平衡聘僱外國人對國內勞動市場所造成的衝擊。那麼,對於那些已經在台灣合法居留、工作多年,且已經有固定住所、融入當地生活的特定外國人,法律是否還會將他們視為「需要額外管控勞動力衝擊」的對象,進而要求雇主繳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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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中的除外規定,代表你對《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關於勞動力市場保護的邏輯掌握得很紮實。

就業安定費的徵收邏輯

在法律設計上,政府徵收就業安定費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平衡雇主聘僱移工(Migrant Workers)對國內勞動市場所造成的衝擊,並將這些經費用於促進國民就業。因此,選項 (B)、(C)、(D) 所涉及的海洋漁撈、家庭幫傭與國家重要建設工程,分別屬於《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9 款及第 10 款的範疇,雇主依第 55 條規定必須依法繳納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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