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9 題
有關護照效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 5 年為限
- B 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限度內酌定之
- C 護照效期屆滿,得予延期
- D 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 5 年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份涉及國家安全與身分識別的重要證件(例如護照)使用多年後,考慮到持有人的容貌變化以及防偽技術的汰舊換新,法律通常會傾向要求民眾「重新申請一份新的證件」,還是僅在「舊的證件上註記延長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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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是錯誤敘述,顯示你對《護照條例》中關於效期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測試的是移民法規中非常實務且基礎的觀念,你能正確作答說明你的法條基礎很穩固。
護照效期屆滿之處理原則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護照效期的不可延長性。根據現行《護照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的明確規定:「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這意味著當護照到期後,持照人必須重新申請「換發」新照,而不能在舊護照上辦理效期展延。這與早期法規或其他證照的性質不同,是考生最容易產生混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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