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 A 5 年
- B 6 年
- C 8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在考量國家安全與社會融合的平衡下,對於從具有不同政治體制區域移居而來的人士,法律通常會設定一段時間的觀察期,以確保其對現有民主制度已有深入的瞭解與適應;你認為這段為了確保「深度在地化」與「政治忠誠度」的觀察期,在立法邏輯上通常會傾向設定成極短的 5 年以下,還是會傾向設定一個達兩位數的較長年限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參政權的限制,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這道題目考察的核心在於法律對於「權利行使」的門檻設定,是法規考科中相當關鍵的數值考點。
參政權與公職任用的法源依據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並設有戶籍後,必須屆滿 10 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以及組織政黨。這項規定的設計初衷,是為了確保當事人對於臺灣的民主憲政體制與社會運作有足夠的適應與認同,同時也兼顧了國家安全與憲政秩序的穩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之法律規範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