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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0 題

下列何者非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
  • A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 B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眷屬
  • C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 D 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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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必要性」的角度思考:國家發給『公務護照』是為了保障人員執行公務。如果一位官員僅是短期出國開會(因公出國),與他在國外長期工作(派駐國外)相比,哪一種情況下,其隨行的家人更有『法律上的必要』也持有官方身分的護照,而非一般護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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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護照條例》中有關公務護照(Service Passport)核發對象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法規題目最考驗的就是對條文細節的敏感度,而你成功識別出了選項中細微的文字陷阱。

公務護照的適用範圍與限制

根據現行**《護照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公務護照的適用對象有明確的範疇。選項 (A)、(C)、(D) 分別對應了條文中的派駐國外人員、國際組織職工以及受政府委託的法人團體派駐人員,這些情況依法皆包含其「眷屬」。然而,選項 (B) 所描述的是「因公出國(一般公差)」的人員,依據該條第 2 款規定,僅包含因公出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未包含其他眷屬,這正是本題的關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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