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1 題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為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之裁量處分
- B 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 C 外交部以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拒發簽證,得不附理由
- D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決定准駁前,應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當一個國家基於「國家利益」或「公共安全」考慮是否讓一名外國人入境時,這種決定比較接近於「服務國內民眾的行政行為」,還是屬於一種涉及國家安全與外交空間的「主權行使」?如果每一宗被拒絕的申請案都必須在決定前先跑完一套正式的陳述程序,對於維護邊境安全與外交靈活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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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簽證核發的法律特性!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行政裁量權」以及「國家主權」的觀念非常清晰。在法律實務上,簽證的准駁被視為高度的主權行為,這也是入出國及移民法規中相當核心的考點。
簽證核發的高主權性與裁量權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在受理簽證申請時,擁有廣泛的行政裁量權(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安全或善良風俗,主管機關不僅可以拒絕發給簽證,且依法「得不附理由」。這與一般對國內民眾的行政處分需詳細說明理由的原則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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