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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2 題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 B 不適用一造辯論判決
  • C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 D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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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被告因為身在境外而無法親自出庭辯論,但目前的證據已經足以證明他是清白無辜的。在這種「被告人不在場」的情況下,法律是應該僵化地堅持程序(必須等他回來才能宣判),還是應該優先保護他的實質權益(直接宣判他無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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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1 條關於刑事訴訟程序的特殊規定。你對於「得」與「應」的細微法律差別,以及法律保障被告人權的例外條款,掌握得非常透徹。

刑事審判停止的例外原則

在實務上,若大陸地區人民犯罪後離境導致無法出庭,根據法條規定,法院原則上「得」(可以,而非絕對必須)在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然而,法律為了貫徹訴訟經濟並保障被告利益,設計了利益被告之逕行判決機制。當案情已經非常明朗,足以判定被告應該被諭知「無罪」或「免刑」時,即使被告不在場,法院依然可以直接做出判決,避免當事人的權益因程序延宕而長期懸而不決。這正是選項 (C) 描述的情境,也是法條中的但書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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