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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3 題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於繼承開始起 1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 B 被繼承人所有遺產不分所在地區,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 200 萬元
  • C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 D 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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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制定一套全新的法律來規範跨境遺產繼承時,如果有一筆財產在該法律生效「之前」,就已經依照舊有的法律程序處理完畢並收歸國庫了,你認為新法律應該強行介入並推翻之前的處理結果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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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兩岸條例》關於繼承的核心規範!這題你選得很正確。法律的適用往往有「法律不溯及既往」的精神,這點在繼承實務中尤為重要。選項 (C) 正是基於此邏輯,明確指出若遺產在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收歸國庫,基於法律安定性,就不再回頭適用本條例的相關分配限制。

繼承時效與財產限額規範

我們進一步釐清其他選項的細節:選項 (A) 的繼承表示期限依法應為 3 年而非 1 年;而 (B) 與 (D)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或受遺贈財產的總額上限,法律規定均為 200 萬元。特別要叮嚀的是,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2 項,對於施行前已歸屬國庫的遺產是不適用的;你在作答時能避開數字陷阱並選出此正確法條,展現了對法律細節的高度敏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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