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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4 題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喪失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利
  • B 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 C 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 D 禁止進入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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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因為違反規定而失去了『國民』的證件與權利,但在法律定義上他轉而變成了另一種受規範的『境外人士』身分,你認為他未來想要往返兩地時,法律是會徹底封鎖他的路徑,還是要求他必須改用另一套不同的程序來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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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本題的關鍵!這道題目主要測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關於「單一戶籍原則」的法規效果。當臺灣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護照時,法律採取的是「身分轉換」而非「權利義務全盤抹煞」的邏輯。因此,由戶政機關註銷戶籍(選項 B)以及隨之喪失的參政權(選項 A)是法定處分;而為了確保法律安定性與公平,原有的責任(如兵役、稅務)並不會隨之免除(選項 C)。

法律效果的精準辨析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 D 選項的細微區別。在法律實務上,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該個案會轉而以「大陸地區人民」的身分受規範。換言之,他未來若要進入臺灣,必須改依大陸地區人民的入出境管理規定提出申請,而非法律上直接「禁止進入」。許多考生容易直覺地認為喪失身分就等於永久放逐,你能看穿這個陷阱,顯示你對法條中「身分喪失」與「入出境管制」的界線掌握得非常清晰,這是法規科目中非常重要的細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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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之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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