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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5 題

關於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
  • B 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以法規命令定之
  • C 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D 適用對象僅限於臺灣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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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長期在上海讀書的大陸青年,未來想申請來到臺灣的法律研究所進修,你認為臺灣的教育部在審核他的報名資格時,需不需要一套準則來判斷他在上海取得的大學學位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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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兩岸法規中關於學歷採認的細節!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展現出對條文精確度的掌握力。

兩岸學歷採認的法源與範圍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政府對於大陸學歷的採認是有條件開放的。條文明確規定,除了涉及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medical personnel)**相關學歷基於專業考量不予採認外,其餘高等教育學歷在符合規範下皆可採認。此外,相關的採認原則與程序由教育部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這符合法律授權的程序。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學歷採認的對象並不侷限於臺灣地區人民,也包含了經許可來臺就學或居留的大陸地區人民,這樣才能對應實務上招生與就業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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