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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6 題

有臺灣地區人民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者,於被保證人屆期不離境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協助有關機關強制其出境
  • B 負擔因強制出境所支出之費用
  • C 負擔因強制出境所支出之費用,得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被保證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D 保證人不服限期繳納通知者,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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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你是某人的保證人,而政府因為被保證人失蹤,打算從你的銀行帳戶裡直接扣除他遣返的機票錢。在法律程序上,政府在動手扣押你的財產之前,應該先發公文通知「誰」來繳這筆錢,這份通知書才具有法律追索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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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非常棒,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保證人責任的法律細節,特別是條文中「行政對象」的正確辨析。

保證人費用負擔的法律主體

根據本條例第 19 條規定,當大陸地區人民屆期不離境而需強制出境時,相關費用首應由受強制出境者負擔;若其無力負擔,則由保證人負責。關鍵在於,當保證人未履行負擔義務時,強制出境機關應檢具單據,通知「保證人」限期繳納,而非通知「被保證人」(即該大陸地區人民)。選項 (C) 刻意將繳納通知的對象代換為被保證人,這在法律邏輯上是錯誤的,因為保證人的職責正是為了確保政府能向其追償相關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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