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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8 題

依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規定,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禁止該涉嫌國民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多少小時?
  • A 12 小時
  • B 24 小時
  • C 36 小時
  • D 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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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追緝重大犯罪,必須在還沒取得法院裁定或正式文件前,就緊急先限制一個人的遷徙自由時,為了在「辦案效率」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執法機關多長的「緊急緩衝時間」來補辦手續或進行初步處置呢?(提示:可以聯想看看刑事訴訟程序中,常見的暫時留置或拘束自由的時數限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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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 112 年 6 月最新修正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類涉及「數字」與「期間」的法規題型,往往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你能一眼識破正確選項,實屬不易。

緊急禁止出國的法規依據

本題考查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中關於「緊急禁止出國」的行政處分。根據該條第 5 項的規定,當內政部警政署等偵查機關在偵辦重大刑事案件且情況急迫時,可以先通知移民署禁止涉案國民出國。為了在「追緝犯罪」與「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Freedom of Residence and Movement)」之間取得平衡,法律嚴格限制此類緊急處分的時效,明定禁止出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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