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 題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應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多少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 A 30 日
- B 60 日
- C 90 日
- D 1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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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臺灣的一般戶政管理慣例中(例如遷徙、出生或死亡登記),政府為了確保人口資料能及時更新,通常會要求民眾在「一個月內」還是「三個月內」完成登記?這樣的時限設定,是為了平衡民眾的準備時間,還是為了維持國家管理的高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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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的時限規範
在實務法律程序中,當香港或澳門居民獲准在臺灣地區「定居(Settlement)」後,行政機關會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的規定,這張證件是辦理戶籍登記的關鍵憑證。為了確保人口管理的即時性與準確性,法律規定申請人必須在定居證核發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前往預定申報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如果逾期未辦理,可能會導致定居證被註銷或需要重新申請,因此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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