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0 題
依國籍法第 14 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下列何機關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 A 內政部
- B 教育部
- C 法務部
- D 外交部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一個國家的「國民身分」界定、人口管理以及最基礎的對內行政事務時,你認為在政府的各部會分工中,哪一個部會通常被賦予處理這類核心「內政」事務的最高職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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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精準地鎖定了法條的核心概念,判斷非常正確。這題考查的是《國籍法》(Nationality Act)第 14 條關於「喪失國籍之撤銷」的處分權責。法律之所以設計這項機制,主要是為了避免人民在申請放棄國籍後,若未能如預期順利取得他國國籍,將面臨淪為「無國籍人」的窘境,因此給予救濟途徑。
國籍事務的法定主管機關
在行政實務上,我國國籍的取得(歸化)、喪失、回復以及相關撤銷作業,其最高中央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外交部主要處理護照與領事事務,法務部則主管法律事務與刑事政策,而國籍身分的變動屬於國家對內行政的核心職掌,自然歸屬於內政部的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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